供應鏈金融應收賬款質押中,質權人通知基礎貿易債務人的3種法律風險!
齊精智律師
在供應鏈金融的應收賬款質押模式種,質押權人是否通知基礎貿易的債務人,均不影響應收賬款質押登記后的物權的效力。齊精智律師提示應收賬款質押中的質押權人是否通知基礎貿易的債務人雖然不影響應收賬款質押的成立并生效,但影響應收賬款的質押權人能否順利執行應收賬款。
本文不追淺陋,分析如下:
一、應收賬款質押中的質押權人即使通知了基礎貿易的債務人,也不能代表該筆應收賬款的真實有效。
《動產和權利擔保統一登記辦法》第四條:中國人民銀行征信中心(以下簡稱征信中心)是動產和權利擔保的登記機構,具體承擔服務性登記工作,不開展事前審批性登記,不對登記內容進行實質審查?!蹲罡呷嗣穹ㄔ好穹ǖ鋼V贫人痉ń忉尷斫馀c適用》第517頁:“在權利質押中,登記簿不具有公信力,辦理了質押登記本身并不當然意味著應收賬款真實性的存在,在質權人不能舉證責任應收賬款真實性存在的情況下,其仍然不能就應收賬款優先受償。
鑒于在動產和權利擔保中,登記簿僅具有警示和確定優先順序的功能,不像不動產登記簿那樣具有公信力,故辦理質押登記這一事實本身并不當然意味著應收賬款的真實存在。
因為質押登記本身并不當然意味著應收賬款真實性的存在,即使債權人將不存在的質押登記通知給基礎貿易的債務人,也不能產生應收賬款的真實存在的法律效力。除非應收賬款債務人向質權人確認應收賬款的真實性后,基礎貿易的債務人就不能以應收賬款不存在或已經消滅為由主張不承擔責任。
二、應收賬款質權人通知基礎貿易債務人后,基礎貿易債務人后不得將該債務與基礎貿易的債權人抵消。
裁判要旨:國際公司已于2019年6月5日收到天府銀行發送的《通知書》,即日起國際公司已經知曉應收賬款質押的事實,又分別于2019年7月10日、2019年11月4日受讓案外人歐美保公司、對外經貿公司對博大公司享有的債權,并分三次向博大公司發送《債務抵銷通知書》。但國際公司作為應收賬款債務人,自收到質押通知后即受質權效力的約束,未經質權人天府銀行同意,擅自向出質人博大公司主張抵銷的行為,不能對抗天府銀行的質權。
案件來源:(2021)最高法民申6983號,重慶國際貿易集團有限公司、四川天府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等金融借款合同糾紛民事申請再審審查民事裁定書。
三、應收賬款債務人接到質權人要求向其履行的通知后,仍然向應收賬款債權人履行的,不能對抗質權人。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有關擔保制度的解釋》(以下簡稱“擔保制度解釋”)第61條第三款規定:“以現有的應收賬款出質,應收賬款債務人已經向應收賬款債權人履行了債務,質權人請求應收賬款債務人履行債務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應收賬款債務人接到質權人要求向其履行的通知后,仍然向應收賬款債權人履行的除外?!?/span>
質權人對應收賬款債務人的通知,從通知的時間點上區分,可以分為兩種,一種是在質權設立后,但實現條件尚不具備時,將質押設立的事實通知應收賬款債務人,是一種所謂的“觀念通知”,也可能伴隨有權利要求,包括“不得向出質人履行債務”、“債權到期后向出質人履行”等類似表述。另外一種通知,是在質權實現條件具備時,質權人通知應收賬款債務人直接向質權人履行債務,是一種“催告通知”。顯然,按照上述司法解釋,“催告通知”對應收賬款債務人是有很強約束力的,其接到催告通知后仍然向出質人履行債務的,不能對抗質權人的質權。對于純粹的、不明示權利要求和后果“觀念通知”,從司法解釋字面意思看,對應收賬款債務人的效力非常有限。但是,如果“觀念通知”加上了權利要求,包括“不得向出質人履行債務”、“應收賬款到期后向質權人履行”等,從保護權利人的角度,可將該等表述解讀為上述司法解釋條文所稱“質權人要求向其履行的通知”。
綜上,應收賬款質押設立后,質權人通知應收賬款債務人的行為除了不能確認應收賬款真實性之外,對質權人非常重要。
齊精智律師,仲裁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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